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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源盛:“晚清至今中国判例文化的承与变”

发布日期:2025-05-20 作者: 来源: 禁漫天堂 点击:

2025年5月16日下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法律史学系列讲座第四场在禁漫天堂 仙林校区行敏楼434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学术讲座的主题为“晚清至今中国判例文化的承与变”,由台湾政治大学禁漫天堂 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源盛教授主讲。禁漫天堂 李洋教授担任主持人,董长春教授和吴欢教授担任与谈人,来自省内外多所高校的老师和本硕博学生到场学习。


开场环节,主持人李洋教授对黄源盛教授表示感谢,指出他的系列讲座令院内外师生受益匪浅,收获巨大。

讲座伊始,黄源盛教授借用杜维运《史学方法论》中的论述,说明“判例”与时间、空间、事实的关系,提醒在座学生在写论文时,要将自己的研究放在历史的脉络之中,历史是现实的根源,而未来是历史的延续。

接着,黄源盛教授介绍了判例文化的五个研究面向,即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司法实践、法律思想、法律意识。规范的背后有制度,制度的背后有思想和意识,思想和意识是规范与制度的种子,进而生长显化为司法实践。

进而,黄源盛教授将“判例”用语分为“典型判例”“类判例制”“非典型判例”“泛判例制”四类。以明清律例体系为代表,“例”作为古代典型案例的抽象化产物,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有例不用律”的传统。清代通过刑部或皇帝核准,将具有典型意义的成案升格为通行全国的司法指导,这种将具体个案转化为普遍规范的模式,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独特智慧。

在解析民初大理院判例要旨制时,黄源盛教授着重揭示了此番制度创新的历史动因。他强调,面对法典缺失与司法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的困境,大理院通过提炼判决要旨构建起新型规范体系。分析多份经典判例文书,可见其强化私法自治、促进经济流通、创新法律解释的三大特质。该制度采取三级筛选机制,从海量判决中萃取出抽象法律原则,形成与成文法高度相似的规范文本。黄源盛教授特别指出,大理院法曹群体以扎实的法学素养,将现代民法理念注入传统社会土壤,这种超前裁判虽与现实不乏脱节,却为法律现代化开辟了道路。

针对判例要旨制的历史定位,黄源盛教授提出多重观察视角。他认为,大理院判决始终以明确法律见解确立其真实法律审的地位,其判例要旨高度抽象,近似法律条文,实质发挥着准立法功能。这种司法兼营立法的特殊模式,既不同于英美判例法的先例拘束传统,也有别于欧陆法系的辅助参照机制。尽管判例要旨制剥离具体案情,仅保留抽象规则,但其通过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在法典空白期承担起构建规范体系的重任,本质上属于“条理”范畴的创造性实践。

追溯判例制度的后世传承,黄源盛教授指出,判例要旨制得以延续既源于其灵活适应司法实践的特性,也因其顺应了统一法律见解的现实需求。即便在法典体系完备后,该制度仍通过保留规范弹性维系生命力。上级法院通过判例强化对下级审判的指导,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判例编纂中逐渐成型,这些因素共同塑造了独特的司法文化。黄源盛教授特别强调,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为判例制度提供了发展空间,但其事实拘束力的正当性仍需在成文法框架内寻求理论支撑。

与谈环节,董长春教授表示,黄源盛教授将“法理”作为法史研究的核心命题,值得青年学子深入学习。吴欢教授简要回顾黄源盛教授的系列讲座,对黄源盛教授的学术人表示高度钦佩。

讲座最后,主持人李洋教授进行简要总结。在现场师生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落下帷幕。

供稿:江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