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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源盛:前民法典时期“条理”的言说与实践:以民初大理院判例中的公序良俗为中心

发布日期:2025-05-19 作者: 来源: 禁漫天堂 点击:

2025年5月13日下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法律史学系列讲座第三场在禁漫天堂 仙林校区行敏楼434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学术讲座的主题为“前民法典时期‘条理’的言说与实践:以民初大理院判例中的公序良俗为中心”,由台湾政治大学禁漫天堂 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源盛教授主讲。禁漫天堂 董长春教授担任主持人,禁漫天堂 吴欢教授、内蒙古大学禁漫天堂 云静达老师担任与谈人,来自校内外的数十位本硕博同学到场学习。

讲座开场,主持人董长春教授对黄源盛教授不辞辛劳持续为大家带来学术思想盛宴表示感谢。在师生如潮的掌声中,讲座正式启幕。


授课伊始,黄源盛教授表示,研究百年民法要有历史想象,要妥善确定研究目标、研究维度以及研究范围。黄源盛教授从两则大理院判例谈起,提出民初北洋政府(1912-1928)无民法典时期,民事审判所依据的法源是什么,“条理”在民初司法实践中扮演什么角色,以及道德与伦理该不该法律化等问题,引导大家进行思考。黄源盛教授指出,近代中国民事立法趋向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在法律社会化的立法修法过程中,要求契约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司法实践中对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法理阐释与运用也就格外受到重视。

随后,黄源盛教授介绍了民初大理院解决民事纷争的司法实态。黄源盛教授指出,20世纪初期,清廷启动了一项亘古未有的法律继受工程。在此时期,有关公序良俗的理念,随着西法东渐的潮流,逐渐为立法所吸纳,进而落实到司法实践中。黄源盛教授认为,“条理”被纳入《大清民律草案》,可能是因为“条理”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可以容纳真理、正义等诸多不同的内涵等原因。大理院判例中运用“条理”作为审判依据者,约有50余例,惟其所使用的“判决用语”并未统一,有民事法理、民法通理、现行法例等提法。大理院民事判例法源中涉及“条理”的内容,可分为《大清民律草案》、大理院判例要旨、外国立法例、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人情义理与伦理规范等类型。黄源盛教授认为,古今中外判例约有四种类型,即英美法系典型判例、欧陆法系类判例制、大理院非典型判例和传统中国泛判例制。民国初期的民事法源体系内部具有适用上的等级次序,基本位阶是法律、习惯法、条理,判例只是对成文法典原则与规定的具体解释、价值补充和漏洞填补等。大理院判例从理论上看,属于欧陆法成文体系下的“条理”(法理)性质,而从实际面看,它具有创新规范、阐释法律及漏洞补充等立法机能,或者可以说,具有“司法兼营立法”的“准立法功能”倾向。

接着,黄源盛教授指出,中国古代立法采取客观具体主义,缺少概括性的原则规定,但对善良风俗概念的运用早已见其端倪。以《唐令·户令》规定为例,唐代法律之所把先通奸后结婚的行为视为无效法律行为,主要是因为其违背善良风俗的民事习惯。《大清民律草案》以及民国《民律草案》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立法形塑。法律继受是一种法文化移转现象,也是一种因与异文化接触而产生的文化交融过程。从欧陆法系各国和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关于公序良俗规范的立法例来看,各国立法例虽用语不一致,但共同认为社会生活最根本的要求是维持公序良俗,当法律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时,理应无效。《大清民律草案》在当时虽然只能作为“条理”法源而被援用,但引用由其而来的“条理”,使它的规范效力已非一般“条理”可以比拟,而有“准民法典”的地位。大理院推事常把《大清民律草案》条文当作“条理”来适用,且大都能依个案情节斟酌社会妥当性。这是在法典欠缺下,以司法裁判形塑公序良俗原则的法理创造。

最后,黄源盛教授总结道,中国古代旧律立法基础在于“礼教立法”,法律与伦理道德紧密结合,而自清末民初法律近代化以来,法律与礼教虽逐渐分离,但公序良俗直接进入民法规范并非特例。公序良俗的认定具有高度伦理性和概括性,但是大理院对其运用中的一些难题已经迈出了解决的第一步,其取得的经验和成就为其后1930年代创制民法典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大理院运用公序良俗的实例常常巧妙援引公序良俗以为“条理”,以解决新的时代条件下所产生的社会纠纷问题,契约正义的理念得以滋长。迄于近世,公序良俗观念已成为支配一般私法的指导原理。1929年5月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鉴于“条理”的用语含义过于宽泛,将其改为“法理”,并作出相关规定。这一立法例界定了法理在民事审判中的法源地位,预留了适用时可以解释的空间,可以防止裁判者以法无明文而拒绝裁判,以期适应快速变迁的社会状态,同时彰显个案正义。

与谈环节,云静达老师指出,法律史研究要注意法律文本的时序问题和版本问题,不同时期的法律文本可能存在内容不同的情况。吴欢教授指出,历史的魅力在于变与不变,要结合不同的部门法来进行法律史研究。多位现场听众也结合讲座内容提问请教。黄源盛教授集中回应指出,法律史研究首先要根据自身情况注意选题,问题的提出需要经验的积累,同时要对史料进行仔细研读;案例研究要先明晰基础事实,同时对代表性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

董长春教授总结指出,对于研究的核心关键词。要明白界定其范围;在法史问题的讨论中,尤其要注意史料的妥善运用;要注意史料的历史流变,真正做到论从史出,史论结合。在现场师生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活动圆满落幕。

供稿:郑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