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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源盛:“法史与法理之间——传统中国法中的法理”

发布日期:2025-05-09 作者: 来源: 禁漫天堂 点击:

2025年5月8日下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法律史学系列讲座第一场在禁漫天堂 仙林校区行敏楼434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学术讲座的主题为“法史与法理之间——传统中国法中的法理”,由台湾政治大学禁漫天堂 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源盛教授主讲。禁漫天堂 李玉生教授担任主持人,禁漫天堂 李洋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禁漫天堂 蒋楠楠副教授担任与谈人,禁漫天堂 董长春教授、何柏生教授、吴欢教授等参与交流,来自校内外的100余位同学到场学习。

讲座伊始,主持人李玉生教授对黄源盛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同学们介绍了黄源盛教授在其研究领域所取得的重要学术成就。

黄源盛教授以朱熹《禅悟》诗句为导引,向在座师生讲授了他多年来总结和践行的研究方法。黄源盛教授指出,学问的精妙处在于“活”,做学问首先要有端正的态度,在此基础上寻求广度,进而探求深度。

随后,黄源盛教授分享了他所理解的法理学和法史学。首先,法学大致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都属于理论法学。学习法理和法史有助于我们进行有深度的人文思索。因为讨论任何一个法律问题,都离不开时间(时代性)、空间(地域性)与事实(争执点)这三个要素,而法理学具有哲学的穿透力,法史学具有时间的穿透力,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则具有空间的穿透力。学法律不要做法律的“泥水匠”,而要做法治的“工程师”,要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还要知其所必然,这就必然需要学习法理和法史。其次,法的根源性在于人性,法学的终极关怀必然涉及事物本质、幽微人性和人情世故。人性论、价值观、方法论和历史观是法学的四大面向。人世间之所以需要法律,是因为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会游走在神性和兽性之间。人生而有性,因性而生情,因情而有欲,纵欲则有争,解决争讼则依赖规则,于是有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第三,法理就是法之所以为法的当然道理及其核心基本价值理念。法理偏向哲学,法史偏向史学,法理是对理论认识的阐述,法史则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史学虽然被很多人认为是虚学,但虚实与否,关键在于能否对掌握法学的命脉提供实质的帮助,法史学的价值不在于应用,而在于其所蕴含的深层文化。

接着,黄源盛教授围绕传统中国法中的法理这一命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黄源盛教授认为,法文化的变迁,是一个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乃至司法实践等因素交织发展的过程。规范的背后有制度,制度的背后有思想,制度落实于司法裁判,进而形成官民对法规范的认知和取向。黄源盛教授从五个层面,对传统中国法中的法理进行了举例说明。第一,法律规范中的法理。例如,唐律“不应得为条”的法理基础是“以德礼坊民”;“轻重相举条”(举重明轻、举轻明重)的法理基础是基于平等原则的争议要求;“所知所犯条”(关于减轻或加重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认知)的法理基础是责任原则。第二,法律制度中的法理。唐律主张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展现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的法理精神,即“礼本刑用”。第三,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例如,董仲舒春秋折狱案例中的“拾儿道旁”案,以及亲亲相隐案例,均涉及情法冲突问题。在维护人情与遵守法律之间如何取舍,能够体现中国式的“衡平观”。第四,法律意识中的法理。关于传统中国民众诉讼心态,存在无讼、滥讼、健讼、惧讼乃至贱讼等不同观点,其背后体现着传统中国法对于诉讼的法理认知。第五,法律思想中的法理。以儒法思想流变为例,前秦时期是儒法之争时代,秦统一六国之后法家得势,汉代则是儒法合流,到了隋唐之后儒家思想法律化,发展到清末变法修律时期,又有一场影响重大的“礼法之争”。

最后,黄源盛教授介绍了法史学和法理学的研究取向与方法。黄源盛教授认为,研究法史离不开史料、史实、史论。史料是研究选材问题,史实是体系建构问题,史论则是路径选择问题。研究法史中的法理要采用脉络化的方法,要认识到法律文化具有连续性和断裂性,其演化过程是脉络式的延续,存在原生态脉络和再生态脉络,是一个不断的连续和断裂的过程。学习法理和法史要与部门法挂钩。法律人不能只注重法之内,还要注重法之外,更要注重法之上。要通过科际整合去研究法理和法史,把握法律问题中所内含的地域、时间、学问等要素。

与谈交流环节中,蒋楠楠副教授提出,法理学与法史学研究要做到沟通古今、贯通中西,应避免僵硬地使用西方理论去对标中国法理。李洋教授指出,我们不需要执着于法律史的学科属性之争,而应该更多地关注法律史的价值。何柏生教授指出,中国法律史中的很多内容都有深刻法理意涵,法学理论会体现在法律条文之中,自然也会存在于法律史之中。多位现场听众也结合讲座内容提问请教。黄源盛教授集中回应指出,当代研究者可以而且不得不使用当代法律词汇去比拟传统中国法上的观念或制度,但不能直接套用,而是需要进行充分和彻底的说理和证明;传统中国虽没有一部形式上的民法典,但却存在着实际上的民事规范,传统乡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排解和分流的民事纠纷的作用。

主持人李玉生教授总结指出,法史学和法理学可以与部门法结合,以创新研究思路和内容,实现学科互通。法史研究不能没有部门法基础,研究部门法不能只照搬法条。研究者要学会用历史的思维和发展变化的眼光去看待法律问题。最终,在现场师生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活动圆满落下帷幕。


供稿:王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