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7日下午,以“据法阐释之法的确定”为主题的专家讲座于禁漫天堂
行敏楼434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陈金钊教授以上述主题开展报告,由禁漫天堂
副院长霏教授主持,陈辉副教授全程参与。讲座伊始,丰霏教授向大家介绍了陈金钊教授的研究领域和丰硕的学术成果,禁漫天堂
本硕学子共同聆听了陈金钊教授的精彩分享以及各位老师围绕主题的与谈。



首先,陈金钊教授从“法律解释”与“法律阐释”两个概念引入,指出当前学界对此存在一定的混淆,“解释”一词中含有强烈的辩证因素,使用“阐释”代替“解释”在思维方式上更接近法治的要求。陈金钊教授表明,我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特点在于对形式逻辑的忽视和对辩证法的偏好。缺乏形式逻辑,分类就无法符合理性和逻辑的展开,导致中国长期以来的两大问题—科学欠发达和立法能力薄弱。坚持辩证思维和“法律非万能论”软化了法律的权威性,使得法律至上理念在中国始终难以树立。在中国要想实现法治应当找到正确的支点将据法阐释与法治理论结合起来。
第二部分,陈金钊教授重点解释了法律形式化。作为法律形式化的巅峰,法典实际上就是在为三段论准备大前提,并证明法治命题是能够成立的。陈金钊教授借萨维尼的观点表明,法律的形式化再努力,立法者所创立的法律再完善,也无法彻底解决大前提问题。不能在“阐释”之中重新确定法律之意义,法治是无法完成的。 陈金钊教授指出,当今中国教育中对辩证法的学习缺乏理论证成而过于空泛,只知形式化描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知其深意,实际上我们应当对认识问题的方法论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论进行区分。研究方法论,应当将它视为一种实践应用、内在参与的方法论。以情代法,以理代法都是行不通的,必须坚持情理法相结合。此外,陈金钊教授着重提到了学术研究中的‘开题’的重要性,建议同学们需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的本质、精心构思论文框架,避免论文撰写过程中的盲目性和形式主义。
第三部分分析了“据法阐释之法”的参与者立场以及后现代法学的冲击。陈金钊教授引用西塞罗的名言“法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那是沉默的法官。”对法律方法论进行深入阐释。从辩证角度来说,法律是沉默的,要想做到会说话必须具备四种法律能力:第一,发现和获取法律的能力。第二,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能力。第三个,推理论证的能力。第四,修辞论辩的能力。“据法阐释之法”是法治的内在要求,现代法律是一般性、普遍性、规范性、体系性的法律,要求法律的稳定性、安全性和行为的可预测性;但是后现代法学恰恰认为法律是不确定的、流动的,其哲学基础在于海德格尔的哲学解释学与辩证法。显然这仅从旁观者的角度提出了问题,无法真正解构法治。陈金钊教授还强调,“跳出法律看法律”是个悖论,只有接受了系统的法律学习,掌握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原理,对法律问题的理解才存在可能。
第四部分,陈金钊教授从三个角度对主题进行深入剖析。第一,法律条款不可能自动与概念结合,整个过程离不开“据法阐释”;第二,据法阐释、依法办事都是有人参与其中的活动,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第三,法律阐释的使命在于重塑法律,一般性的法律在司法实务中或可作为思维依据,但在具体语境下没有经过重塑的法律根本无法适用。
第五个部分是关于法律阐释最基本的特征——独断性。法律诠释的独断性有两层内涵:一方面,法律的意义在没有被阐释出来以前,假定是存在于法律之中的;另一方面,具有效力的解释有且只有一个。那么独断性是如何实现的呢?在法律解释过程中,法官的主体性越张扬,法律的权威就越少。因而法官要坚持法律机制的主导性,让法律说话,重视法律诠释的自主性。
最后,陈金钊教授结合前述分析指出学界对中国法律渊源探索的三个阶段,提出应该倡导法源思维,将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法治话语。我们必须尊重制定法权威,只有当制定法解决不了问题或法律规范出现模糊和矛盾的时候才需要解释,在现实语境中通过论证找出一种可以被广为接受的释义。
在交流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提出问题,陈金钊教授耐心解答。有同学提出,据法阐释之法,当法官的解释与文意不符时,是否也是一种实质辩证的体现?陈金钊教授解释道,后现代法学都是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展开论辩,我们应当在批评的基础上重新建构,最后落入现实主义法治的道路。也有同学提到,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认定有何区别?陈金钊教授认为,从哲学和社会科学角度,异议认定其实就是法律解释;罗马法在解释法律时明确了不得进行随意扩张和限缩的规则,要让法律本身说话。还有同学提到关于法治信仰的问题,陈金钊教授强调,法律人必须追求法治,保有对法治的憧憬和忠诚,牢记法治初心。

进入与谈环节。陈辉副教授对主题内容进行了总结与延伸,并表示陈金钊教授分享的内容广而深,对中国式思维的解读非常独到,对学术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具有启发意义。继而结合后现代法学的发展和对现代法学的冲击,再次强调无论任何法律方法都应当避免过于抽象而导致无用;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保有法律信念,并以此为出发点坚持和重构法律的确定性。


讲座最后,丰霏教授再次对陈金钊教授的到来表示诚挚感谢。本次讲座内容十分丰富,对据法阐释之法与各种法律方法进行的精彩讲演,培养了大家的法律思维,拓宽了理论视野,进一步激发了同学们的研究热情。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