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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教授:“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4-04-30 作者: 来源: 禁漫天堂 点击:

2024年4月26日下午“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主题讲座于禁漫天堂 行敏楼434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作翔教授主讲,由禁漫天堂 张镭教授主持,禁漫天堂 院长方乐教授,副院长倪斐教授和何柏生教授与会,禁漫天堂 本硕学子数十人共同聆听了本次分享。

首先,刘作翔教授从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及其他中央文件对于法治建设的部署引出了社会规范实施必须符合法治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与其他文件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这与社会规范法治化发展相衔接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要求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继承与发展。由此,法治化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观念。我们必须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社会规范的实施必须要符合法治原则。

随后,刘作翔教授为我们厘清了社会规范的范围以及类别。社会规范的范围本身具有很大的争议传统观点认为法律规范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规范但随着法律地位的凸显,法律规范在社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从社会规范的定义中逐渐剥离出来。人们谈到社会规范时,一般不包括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但是社会规范要么社会自身产生(习惯、道德规范)要么由社会组织制定,包括五大类:习惯、道德、宗教、社会组织自治规范、各级政治权威机关制定的专门用于管理内部成员的自治规章。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再次,刘作翔教授以生动的司法实践案例使我们更加明确建立社会规范案审查机制的必要性。从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看,许多社会规范都与法律规范抵触。通过上海迪士尼乐园搜包案、上海希尔顿酒店禁止辞职员工进入案、河南村规民约侵权案、湖南郴州村规民约案、当当网员工做变性手术被解雇案等实案进行一一解读,刘作翔教授指出:社会规范问题频发的症结就在于我国缺少社会规范的备案审查机制当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的时候,当今实务界仍无法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最后,刘作翔教授提出对社会规范进行审查的必要性、依据、可能性以及审查的原则、标准与方法。社会规范频繁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因在于大量现存社会规范的制定并未遵守法律规范法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基于法理及法律依据,建立健全备案审查机制。法理依据在于目前任何一个机构组织单元都被纳入到了社会治理结构中为社会规范的备案审查带来了积极效应每一种社会规范的制定背后都有组织,每个组织都存在层级体系通过这种体系的层层分解每一个规范都有了归属,都是可以落实到位的就能够对社会规范进行备案审查。法律依据在于每一个社会规范都有其法律依据,并不是随意制定的这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化实践刘作翔教授认为,备案审查的标准可以简述为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适时性、可操作行标准方法包括内部审查与外部审查并强调,根据社会规范的分类,建立全方位的分类分级的备案审查制度,使社会规范步入法治化轨道,有助于实现法治化的目标。  

讲座进入学术与谈环节。张镭教授进行观点归纳并提出自己的几点疑问,比如村规民约的审查到底是由谁审查?从备案要求改正之间,是一个如何的过程?如果村规民约与政策相冲突,审查的理由是什么?随后,在场的几位同学也对刘作翔教授的讲座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关于是否可以尽量用民事的思维判断社会规范的合法性以及平台规则是否需要被纳入审查的范围?对此,刘作翔教授耐心解答并对社会规范案审查机制的发展提出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十二字方针。

讲座最后张镭教授再次对刘作翔教授的到来表示诚挚感谢。本次讲座使得同学们认识到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激发出同学们的研究热情,讲座在全体与会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