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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鸿教授:“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技术”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3-06-15 作者:张晓宁、李孟函 来源: 禁漫天堂 点击:

202367日下午,禁漫天堂 学术活动“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技术”在行敏楼410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活动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玉鸿担任主讲人,由禁漫天堂 院长方乐教授主持。方乐教授对胡玉鸿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与近五十位学生共同聆听了胡玉鸿教授的精彩分享。

胡玉鸿教授首先对“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技术”这一主题中涉及到的“法律技术”概念进行界定。胡玉鸿教授认为法律技术与法律方法具有区别,法律技术是操作问题,法律方法是思维问题。法律技术更能表现出法律人如何在法律实践中通过规则运用讲述具体案件,解决案件纠纷的特点。胡玉鸿教授指出,法律绝不同工匠式的技术,具有知识与技术的统一、经验与理性的统一特性。知识与技术的统一需要法律职业人员具备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职业者必须将知识转化为技术,将法律的原理运用于解决具体的个案之中,从而使案件的解决既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也有高超的技术色彩,真正体现司法作为一种解决人类问题艺术的特性。经验与理性的统一表现为法律技术既是经验的展现,也是理性加工的结果。正是“经验”与“理性”的相互交织,才使得人类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技术在内,既可以延续司法的传统智慧,又能获取时代精神的营养。

关于法律技术的意义,胡玉鸿教授提出法律技术体现了司法经验的积累,是司法活动科学化、合理化的标志;突出了法律职业的技术特性,有利于社会控制机制的形成和发挥效力;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成为联系法律从业人员的纽带。

胡玉鸿教授认为,法律技术包括文本分析技术、事实发现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文本分析技术包括类型及类型化思维技术、法律理解技术、法律原则适用技术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技术。胡玉鸿教授重点介绍了类型及类型化思维技术。类型不同于法律概念,类型意味着某一法律术语其核心意义相对明确,但其可能扩散的范围及具体行为方式则不明确。类型及类型化思维技术的运用,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帮助人们理解法条的不同类型,促进类推正当性和必要性证成。

事实发现技术主要是研究法律适用中与“法律”处于同等地位的“事实”的认定与发现问题。具体而言,这主要包括法律事实采证技术、法律事实判断技术和法律事实解释技术。法律事实采证技术是如何发现法律事实的技术规则,例如事实调查技术、事实收集技术。胡玉鸿教授指出,这部分的技术规则大多受制于伦理规则的限制。简单地说,在调查取证上的“合法性”实际上也就是“伦理性”,也即以符合伦理准则的方式来收集的证据方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因而,法律事实的采证规则,必须同时结合技术与人文两个方面予以确定。法律事实判断技术是指收集、调查的证据能否作定案的根据,必须通过相关的技术规则予以确定。法律事实解释技术区别于法律解释,侧重于法官通过诉讼活动,再现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对于这一问题来说,关键的不是推断当事人内心的动机,而是要对其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在法律上进行评价,然后根据具体的法律来对其进行处理。

法律适用技术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如何引用相关的规则来解决面临个案的技术问题。具言之,这既包括在案件的处理中适用何种法律依据的法律渊源识别技术、遵循先例的前提下采用先例判决规则与判决理由的判例识别技术、采用纯法条解释方法技术同时吸取哲学、社会学的解释规则的法律解释技术,也包括在合法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官如何进行利益保护的利益衡量技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思维过程的法律推理技术、针对法律空白的漏洞补充技术、判决说理技术。

讲座最后,方乐教授对胡玉鸿教授的报告内容进行总结,指出司法审判中法律技术这一主题具有高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胡玉鸿教授的讲座内容回应现实需求,深入细致、鞭辟入里,非常感谢胡玉鸿教授带来的精彩报告。讲座在参与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