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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良国教授:“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3-06-12 作者:张姝(文)、刘洋(图) 来源: 禁漫天堂 点击:

202366日下午,吉林大学禁漫天堂 教授、博士生导师孙良国教授在行敏楼410会议室为老师和同学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主题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本场讲座由禁漫天堂 崔拴林教授主持。崔教授向大家介绍了孙国良教授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将孙教授的研究特色概括为“深耕土地法,兼顾其他领域;解决中国事,兼有国际视野”,并对孙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孙良国教授的讲座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首先,孙良国教授介绍了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实践与理论研究现状,指出实践中法官对于违约损害赔偿计算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且这一问题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

孙良国教授指出,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在于对《民法典》第548条的理解,在对于第548进行评价时,孙教授认为,第548条中“相当于”“实际损失”的措辞以及但书的存在都有一定的可商榷性。虽然完全赔偿原则几乎是普遍公认的赔偿原则,但孙教授引用David McLauchlan教授的论断,认为完全赔偿的原则似乎是清楚的,然而赔偿原则的实际实施经常产生很多司法不同的观点和不同的学术争论。

随后,孙教授对于完全赔偿原则的实施现状进行了介绍,主要对于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通过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与综合裁量法进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做法、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抽象与具体计算方法以及客观计算的公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进行了评价。随后,孙教授对于国内现有的权威民法教科书中的相关论述进行了评价。

孙教授指出,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存在两个知识前提,一是对于货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基本区分;二是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与违约行为形态的理解。

其次,孙教授具体介绍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几种计算公式。

替代交易损害赔偿公式即替代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价格。孙教授认为,替代交易的特殊优势在于:第一,替代交易能够实现或者更接近实现“无差异原则”,即预期损害赔偿与继续履行的效果完全一致。第二,替代交易损害赔偿比市场价格损害赔偿更加具体、明确;第三,替代交易能够避免间接损失的社会成本,或者将间接损失的成本最小化;第四,替代交易可以切实有效地转化市场风险负担;第五,替代交易能够有效率地鼓励恪守合同。此后,孙教授以“吴依绮与曹希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0192民初24359号)为例,说明了替代交易损害赔偿公式的适用方式。

孙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63条第2款为替代交易损害赔偿公式提供了法律基础。对于替代交易的构成要件,一是要以合同技术为条件;二是应当符合合理性要求,包括价格的合理性与时间的合理性。其中,达到价格的合理性并不要求当事人进行所有的比价,只需要进行合理搜索即可。时间的合理性则要求当事人根据商品或货物的性质迅速进行替代交易,取决于货物稀缺程度与市场饱和度。三是实际选择要诚信,符合善意要求。与我国不同的是,英美法上对于合同订立阶段的诚信并没有太高要求,因为这一要求可能会对正常的商业实践产生阻碍。

市场价格损害赔偿公式为市场价格减去合同价格。其中,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有公开资料、网络时代的资料、价格鉴定等;市场价格的确定时间适用违约日规则(breach date rule);市场价格的确定地点适用合同履行地规则。

理论上来讲,由于替代交易的巨大优势,替代交易损害赔偿公式应当优先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公式,但国内外许多学者仍然选择了市场价格损害赔偿公式。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3条第3款为之提供了法律基础,即“非违约方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孙教授认为,“违约行为发生时”改为“非违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更为妥当,因为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可能并不知情,欠缺合意基础。修改后市场风险更多分配给违约方,能够实现不让违约方从违约行为中获利这一基本目标。

随后,孙教授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为同学们介绍了完工成本公式、价值降低公式、所失利润公式、获益赔偿公式等的适用,并对适用中的几个难题进行了讨论。一是合同非违约方为中间商的情况下,违约损害赔偿算加价价格还是市场价格?二是长期合同情况下,违约损害赔偿的确定。孙教授以租赁合同为例,当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未满而一方想要退租时,首先,非违约方不得请求合同解除后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租金,因为不符合减损原则。其次,解决方案的寻求应当建立在商学或经济学模型之上,法学很难给出一个足够规范性的回答。到目前为止,我们法院的共识性方案是,首先根据主体参照主体交易类型等等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曲线。但这里的替代交易与前述63条的替代交易并不相同,因为这里的替代交易并不要求实际发生。但此处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仍然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提问环节中,孙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关于物业合同新增人脸识别条款的违约损害赔偿适用问题、无可用市场的稀缺物品是否能适用替代交易公式问题,以及替代交易是否考虑主观因素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应崔教授的提问,对于本研究的问题意识缘何进行了分享,认为既有实践来源,也有理论来源。

 

最后,崔教授分享了自己的感想。崔教授认为同学们听讲座最重要的是学习一种方法,通过孙老师的讲座可以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学习:一是孙老师的选题非常具有实践价值,同时,合同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产生很多新的学术成果。二是要具有基本的比较法的视野;三是法律上利益衡量的问题不可能像自然科学一样具有固定的公式,但应当提出符合市场规则与民法裁判思路、在逻辑上有弹性但融会贯通的解释框架。

梁老师也分享了自己的感想,认为孙教授重申了一些民法上的基础问题,比如货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划分,但目前合同法是特别着重于对货物合同的阐释,对于服务合同的阐释相当被动,孙老师对于服务合同的强调和对于长期合同研究价值的重申非常有意义。此外,梁老师认为孙教授提出的计算公式在实践当中非常有价值。法学归根到底它是一个实践性的学科,怎么样能把这些规则用到实践当中去,这是法官每天都要面对的难题,孙老师正好就是在这个最难的地方下了功夫。至此,“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学术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