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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军教授:“合同联立论纲”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3-09-19 作者: 来源: 禁漫天堂 点击:

2023916日下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王文军教授在行敏楼410会议室作主题为“合同联立论纲”的主题学术报告,禁漫天堂 崔拴林教授、赵莉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本次主题讲座旨在明晰“合同联立”的概念内涵、澄清 “合同联立”与其他相近似概念的异同、廓清“合同联立”规范效力的正当性理论基础。讲座由禁漫天堂 崔拴林教授主持,崔拴林教授向大家介绍了王文军教授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并对王文军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王文军教授的讲座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讲座伊始,王文军教授首先从概念入手,系统介绍了学理上对于合同联立存在的不同观点,并且给出了自己的观点,指出合同联立与非典型合同应当作为并列的概念来进行认识。随后,王文军教授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对相关概念进行区分,他主要从合同联立与混合合同、合同联立与主从合同、合同联立与连锁合同、合同联立与本约预约、合同联立与框架合同(个别合同)以及合同联立与补充协议等六个角度进行分析,将合同联立概念与其他相近似的概念进行一一对比,深化了同学们对合同联立概念规范性内涵的认识。


其次,王文军教授对合同联立进行了类型化区分,一种为合同单纯外观的结合,另外一种是合同间具有依存关系的结合。第二种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单方依存的结合和相互依存的结合两种类型。对于有学者提出的择一结合类型,王文军教授认为择一结合情形下数个合同的并立只是一种假象,此种情形适用附条件法律行为相关规则足以解决,无须将之纳入到合同联立的范畴。

第二部分是联立合同间效果牵连性的正当性论证。

对于目前通说的合同联立的概念,王文军教授提出了疑问,即合同联立作为一种法律状态,是否存在法律规范适用层面上的独立性品格,抑或其本身无法抽象出法律适用方面的独立规则,需要根据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再做具体分析。王文军教授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0条为规范基础进行展开。

首先,王文军教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所赋予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规范基础进行立论。其指出,对于该解除权的性质,学理上主要有合意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的解除以及破解合同僵局时的司法终止等若干观点,王文军教授深入考察第19条所赋予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能否以上述五种合同解除情形为规范性基础,最终排除了该第19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可由上述五种合同解除规范逻辑加以论证的可能,其具有规范上的独立品性,应当根据其制度逻辑进一步寻求正当性规范基础。

随后,王文军教授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之后,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以支持。”对于该条款的规范适用逻辑,有观点认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673条加以论证,还有观点认为应当诉诸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规则原理。王文军教授对上述观点进行了驳斥,其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第20条的规范逻辑并非《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的一般法定解除事由具体化的体现。一方面,单纯通过多个合同间在成立、效力以及解除等方面的牵连性的法律规范适用的路径,无法合理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9条与第20条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该两条规定实则为我国商品房买卖领域的实定法上关于合同联立法律后果的特别立法。这也就是说,合同联立作为一种法律状态,赋予其规范适用上的独立性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王文军教授进一步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9条、第20条乃涉及典型三方主体交易类型下的制度规范,即便可以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角度寻找合同联立效果牵连性的正当性依据,但仍然有其片面性,因为存在构成联立的数个合同主体相同或相异的两种情形,该种观点难以全面覆盖上述两种类型。

最后,王文军教授从比较法的视野分析了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其指出,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德国在转化欧共体和欧盟的《消费者信贷指令》《消费者权利指令》的过程中,分别规定了“相互结合合同”和“相互关联合同”两种情形。形成了使消费者合同与信贷合同等关联合同的命运关联,信贷消费交易是合同联立的主要应用场景。


第三部分则是合同联立规则在我国实定法中的补充和完善。

通过考察欧盟指令和德国立法可知,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解释论上要实现的目标是达到与撤回穿透和抗辩接续相当的结果。而在立法论上,一是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9条、20条的完善,主要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相对强制规范的明确,另外一方面是回复关系上强化买受人保护规则的确立;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设关联合同;三是设立合同联立的一般性规则。

提问环节中,王文军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关于合同联立是先验规则还是规范赋予、第20条的“合同目的”与《民法典》现有“合同目的”的规定之间的关系问进行一一解答。

与谈阶段,赵莉老师分享了自己的感想。赵莉老师认为,合同联立对于社会实践具有非常强的社会现实意义,对于解决消费者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其次,赵莉老师向同学们延伸推荐了苏永钦教授的《寻找新民法》一书。赵莉老师认为,我国民法典所处的时代背景是信息化社会,新的时代背景催生了新的商业模式,比如按揭贷款购房,新模式存在新问题,需要寻求新的问题化解模式。从域外法上来看,欧美国家、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此种情形已经有相关的问题研究,对此需要加强借鉴;同时,还应当重视保险制度,使保险制度在解决民法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强化民事制度与保险制度之间的联系,促进法律制度共同发展。

崔拴林教授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合同联立”的选题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对于硕士生的论文选题具有指导意义。从方法论的角度上,当社会现实中出现新情况、新现实,而通过既有的制度及类推适用均无法解决时,就有必要创设新的概念,形成新的制度来解决该问题。面对商品房买卖这样复杂的关联交易情形,以合同联立的概念加以涵摄具有规范性、准确性以及必要性。

王文军教授的讲座内容生动,聚焦学术前沿,回应当下社会关切热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知识盛宴,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极大地调动了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至此,“合同联立论纲”学术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宋瑞鑫

供图:吴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