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3日晚,禁漫天堂
120周年校庆暨禁漫天堂
院庆系列学术活动——“法典的意义”于线上成功举办。本次活动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教授、博士生导师雷磊老师担任主讲人,由禁漫天堂
院长方乐教授主持,丰霏教授、陈辉副教授与谈,来自全国高校数百名师生通过腾讯会议线上参加,共同聆听了雷磊老师精彩的分享。
本次活动共分为四个环节:首先由雷磊老师就“法典的意义”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随后雷磊老师针对线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答;接下来由丰霏老师和陈辉老师作为与谈人发表自己聆听完讲座的感受,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由方乐老师对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概括。

在第一个环节中,雷磊老师首先指出,在中国当今的现状之下,法典化运动如火如荼地展开,其中的标杆是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在此之后其他部门法学者也受到了法典化的刺激,纷纷主张法典化运动。由此引入今天分享的主题——法典的意义。
随后,雷磊老师指出,在今天讨论的主题当中,我们从一个宽泛层面上来谈三重法典的意义,或者是在法典化的过程中需要去注意的三个方面。在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的论文集《在法律的边缘》当中,《法典的诱惑》一文提出了三个命题:第一个是“法典是人类建构的另外一座巴别塔。”在《圣经》当中,“巴别塔”代表的是人类不向上帝屈服的一种努力,雷磊老师认为舒国滢老师借此命题想要说明的是法典是人类自我立法的最高形态;第二个命题是“法典是一个民族理性文化成熟的标志。”在此,雷磊老师认为只有当一个民族对自己有足够的自信,凭借自己的建构理性能够提前规划一切的时候才会进行法典化运动,使得在某个领域的法律调整体系化。第三个命题是“法典是一个国家立法技术和法学智识发达的体现。”法典化运动不是完全创生化的运动,只有立法技术和法学智识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一个民族才会有自己优良的法典,否则只是徒有其形而不得其实。

基于此,雷磊老师引出了“法典是能够一劳永逸的吗”一问。显然,对于以上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历史上一直存在着法典化和反法典化声音的存在,那法典当中隐藏的秘密究竟是什么呢?

雷磊老师提到,近代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曾将法律区分为双重生命,法典应当是双重生命的结合,一重是政治生命,指的是民族精神;另一重是技术生命,指的是法学家的智识。雷磊老师认为法律应当包含三重生命:政治的生命,学理的生命,技术的生命。雷磊老师强调这里的“技术生命”不同于萨维尼所说的包含法理层面的“技术生命”,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层次。这三重生命也正是今日主题分享所展现的法典的意义。
首先,法典是政治的法典。这里的政治法典不仅指公法领域的法典,也包括民法典,因为任何法律都具有“公”的色彩。雷磊老师从时代背景和政治目的、法典之争与政治角力、共和主义与立法中心主义三方面进行了阐释。

第一方面,对于法典的时代背景与政治目的,雷磊老师指出其所指的法典主要是近代以后的产物,是在法律民族主义的兴起的背景下诞生的。在法律民族主义兴起的过程中,法律方面最明显的体现就是法典化,比如法国作为欧洲历史上第一个完成民族国家建构的国家,也拿出了在法律上的对应物——《法国民法典》。有了法典之后,民族的性质也由自然民族向文化民族进行了转变,法典也被认为是这一转化的标志。同时,法典竞争也成为了国家竞争的重要方面。作为欧洲大陆第一个强大国家的法国,在1899年举办了世界上第一届万国博览会。1900年又在巴黎举办了世界上第一届比较法学大会,当时学者们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哪个国家的法律代表了最优越的法律形态以及世界的法律版图是围绕在哪个国家周围,在其背后体现的是非常深层的国家竞争的政治性因素的考虑。

随后,雷磊老师联系到我们当下的中国民法典,其在出台时号称是“21世纪的民法典”,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的曙光”,那在此之上“中国民法典代表21世纪的民法典”体现的是何等的雄心。可见,法典的产生本身具有强烈的政治目的,但这不同于古代法典的编纂的目的,古代法典的编纂主要出于治安的策略和守成策略的考虑,而近代法典化运动的政治目的更多在于统一策略和更新策略。所谓的统一策略,就是指一国一法,所谓更新策略,则是指将法典作为改革社会的手段。

第二方面,雷磊老师认为在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充斥着政治的角力,政治的对立方很多时候通过学术争议来体现的。比如我们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虽然在历史上曾经是有过四部民法典的草案,但是因为各种各样的政治原因夭折。直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报告中提出制定《民法典》,使得《民法典》走向了重新制定过程。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之曲折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其背后存在一个很大的推手——政治力量。又比如德国,蒂堡教授和萨维尼教授1814年就是否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进行了论战。蒂堡教授认为是有必要仿照法国编纂《德国民法典》的,虽然当时德国还没有统一,但可以政治先维系分裂,法律先实现统一,强调法律的普适性。萨维尼则认为应当先政治统一后法律统一,政治上不是统一的民族国家,那便不会有民族精神,更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典,强调法律的独特性。在这背后,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德意志民族统一进程的政治方案。再比如日本,断行派和延期派就是否应当执行法典进行了争论,表面是以《法国民法典》或《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争论,实质上是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之间的争论。这一背后,我们可以看到三个层面的争论:第一是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之间的争论;第二有学者认为是英国留学的学者和德国留学的学者之间职业利益的争论;第三是革新法制以收回领事裁判权和社会内部张力撕裂的矛盾,是政治利益的较量。
基于上述,雷磊老师认为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或者是宽泛意义上的法典的产生既有政治力量的推动,在制定过程中也充满了政治力量的较量。法典的产生既是政治的妥协,也是政治智慧的体现。

第三方面,近代以后的法典也体现了一种共和主义和立法中心主义的政治的理念,这种理念代表了一种新想法。这种想法是指代表公意的立法者有权创造法律,而一国之内的人民只应当服从立法,法典既是社会生活唯一的圭臬,又是共和国公民身份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法典化开启之前的时代,法律的渊源非常多样化,历史上习惯法和学者法相比于法律可能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典兴起以后,一方面,习惯法的独立地位急剧下降,丧失其独立性,法典所包含的内容越多,民间的空间就会越小,法律的制度化色彩就会越浓。所以整个近代以来的法律体现的是一种“国进民退”的状态,而“国进”的“急先锋”就是法典,法典在效力上实现了法律的国有化。另一方面,学者法的地位的转变与习惯法大体一致,学者的智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这种以“共和主义与立法中心主义”为核心的效果中,可以说任何规范只要没有经过立法者的“点石成金”,就不能具有现行法的地位。

其次,法典是学理的法典,雷磊老师从“作为教义学结晶的法典”、“作为体系化构造的法典”和“法典的形式化与价值化”三方面进行了阐释。

第一方面,作为教义学结晶的法典,雷磊老师认为法典化是教义学发展暂时的终点,教义学对于法典的编纂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中最直观的意义是一些特定的、成为通说的法教义可以被转化为法典的条款,比如缔约过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间接的意义是法教义学为立法提供支持,也即法教义学作为制定法典的“下层建筑”。

第二方面,作为体系化构造的法典,雷磊老师提到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个是法典需要体系化方法的支撑,这种方法的形成在德国甚至欧洲大陆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形成这种体系的模式的原因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除了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受到近代以来以理性自然法为开端到历史法学派和概念法学派不断加工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方法。第二个方面是将法典进行一般化的工作,这是十分重要的。近代大多数法典都有总则部分,其可适用于整个法典,总则的产生就是运用了一般化的方法。从法典的方法和一般化内容的角度,法典的产生无疑是学说数百年积累的成果。

第三方面,法典的形式化与价值化。雷磊老师认为,我们今天的法典的体系化工作是在双重意义上来展开的。早期的法典被认为是完美的人类法律的形式,也即制定法实证主义的梦想。在当时立法者的眼中,甚至连对法典的注释都是对法典权威的破坏。但是这种想法终究是会破产的,因为法典不可能会是完美的。在近代以后,特别是制定法实证主义的时代以后,欧洲经过了目的法学和立法学的抨击和修正,法典体系化的观念发生了改变,由此产生了双重法律体系的观念。双重法律体系观念的一重是指看得到的、被写明的概念规则体系,另一重是指其背后的价值和原则的体系,并且这两重体系是具有关联性的。
基于上述,雷磊老师认为今天的学理,尤其是教义学,支撑起了法典的内在价值。

再次,法典是技术的法典。雷磊老师认为,除了政治和学理两部分,立法的技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典能不能稳固、能不能持久、能不能与民族相契合都是与技术相关的。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法典的体裁、法典的体例、法典的逻辑与经验。

第一方面,一部法典究竟采取什么样的体裁,雷磊老师指出,从历史的角度看,各个国家采取过沿革体、编年体和论理体三种体裁。沿革体在古代的法典中体现的较为明显,是伴随着法律发达的顺序编纂而成的。编年体主要适用于汇编型法典,也就是根据法律颁布的顺序进行编纂的。论理体法典是近代以后的法典主要体裁,是依学理上的分类进行编纂的法典。

第二方面,法典具有什么样的体例,雷磊老师认为法典的体例之间是有继承关系的,其中也会体现社会观念的变迁和立法者创新的冲动这两个特色。雷磊老师具体分析了罗马式法典体例、德国式法典体例和中国民法典体例三种体例。

第三方面,是有关法典的逻辑和经验的问题,雷磊老师认为在立法技术上我们要处理好基本的逻辑和经验的关系的问题,如果说逻辑是普遍的,那么经验则是独特的。在法典的制定过程中,逻辑与经验首先体现在的是法典的文体方面,到底是追求学理上的简洁准确还是人民易知?比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树立了两个不一样的追求,德国民法典追求学理上的简洁明确,所以它的体系性和概念化很强,但是这样也带来了不易理解的问题;与此相比,法国民法典更加强调人民易知,是“让每一位法国的农民在摇曳的烛光下也能够读懂”的法典。为此,我们需要在立法技术上进行平衡,既要做到简洁明确、逻辑自洽,又要做到可以接近。

同时,逻辑本身也具有很大的意义,代表着基本的思维法则,所以立法过程中要注意逻辑方面的要求。在这里,雷磊老师借用了法律逻辑协会会长张继成老师对于我国《民法典》立法技术上的批判来阐释逻辑的意义,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在语言逻辑上,要求表述语法正确;第二在事理逻辑上,要求不违反事实上的可能;第三在分类逻辑上,要求分则互斥、合则穷尽;第四在体系逻辑上,要求无矛盾、无重复。

之后,雷磊老师提出除了逻辑之外,经验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民族的民法典必定会包含自己的经验。雷磊老师通过对我国民法典回应了时代之问与中国之问这个问题的阐释,对于法典如何容纳经验作出了回答:以逻辑包裹经验。

最后,雷磊老师通过提出“在法典化之后,下一步应该做什么?”一问作为今天主题分享的结尾。雷磊老师认为法典化是立法性的工作,而法典的生命在于运用,法典之后学者应该展开的工作包括法典评注的展开和判例研究的系统化这两个方面,从而塑造我们民族的法律体系。如果能够如此,法典化这项工作也就不负其使命了。

第二个环节是自由提问。在此之前,方乐院长首先表示了对雷磊老师的感谢,并对本次讲座简要谈了一下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雷磊老师主要是从政治、学理和技术这三个非常重要的维度对法典的意义进行了细致精准的阐释,给了大家很多的新启发。同时,雷磊老师也提出法典化需要解决逻辑和经验关系的问题。最后点明了法典化之后我们下一步需要加强对法典的评注和深入案例研究,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典,开启法典对于民族精神问题的回应。

对于同学们提出“此次讲座对于成文法和法典之间似乎没有区分,以及成文法和法典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雷磊老师解释道,在刚才讲的过程中,二者之间有共享内容的部分确实没有进行区分,而有的部分则进行了区分,比如在体系化这一部分体现的尤为明显。此外,法典的体系化需要学术的积累,是在一个非常高的程度上才可以进行的,而成文化则没有如此高的要求。
对于第二个问题“类型化对于法典化的意义,类型化和体系化之间的关系”,雷磊老师认为类型化是体系化的基础,尤其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类型化在内外体系方面都是存在的。外部体系讲究概念的类型化,内部体系则是价值判断的类型化,所以类型化构成了体系化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层层回溯式的提炼,从而形成体系化。
针对第三个问题“法律是否存在属于中间类型的分类”一问,雷磊老师认为逻辑学上能够做到基本的分类,但是在具体的适用情形之中仍是会有存疑的,并且这种解释问题是不能通过法典化来解决的。

第三环节为与谈人交流互动。丰霏老师、陈辉老师对于此次主题分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丰霏老师谈到,对于雷磊老师今日分享的在法典化过程中政治方面的考量其是非常认同的,我国的法典化其实并不完全是照搬西方法治改革和法的现代化的内容,中国传统历朝历代的改革都涉及到文风改革,当今我们的法典化运动其实也是一种文风改革的方式,它是通过法的表述的形式和体例的变化来塑造和实现改革的使命的。

陈辉老师表示对于雷磊老师今日分享的主题十分感兴趣,也受到了启发。同时也感受到雷磊老师今日的所谈的“法典的意义”这一概念范围十分广泛,因为在严格意义上能够成为法典还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的,因此此次讲座没有对成文法和法典进行区分地来谈法典的意义,显得不太清晰。对于陈辉老师的提问,雷磊老师解释道,在此次漫谈式的分享中,并没有特别对法典提出规定性的标准,而只是在描述的实证意义上,从观察者的视角,描述在法典化的过程中所可能呈现的三个面向,因此目前还没有提出理想的标准。

讲座最后,方乐老师再次对雷磊老师今日的分享表达了感谢,认为本次讲座体现了雷磊老师对于法典化方面问题的深入研究和睿智思考,这值得在场的所有人借鉴学习。同时,他衷心期望雷磊老师能够再次莅临禁漫天堂
进行主题分享,也希望有机会能与线上各位师生进行线下的交流,并借今日一位同学的话作为结束语:雷磊老师今日的讲座是一部完美的“法典”,类型完备,体系完美,有型有料,有理有据。至此,讲座圆满结束。
雎玥/文
朱宏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