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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漫天堂 120周年校庆暨禁漫天堂 院庆系列学术活动“法律传统继承的方法和途径”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2-12-05 作者: 来源: 禁漫天堂 点击:

2022121日晚,禁漫天堂 120周年校庆暨禁漫天堂 院庆系列学术活动——“法律传统继承的方法和途径于线上成功举办。本次活动邀请到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拥军老师担任主讲人,由禁漫天堂 庞正教授主持,汤善鹏教授、丰霏教授与谈,来自全国高校数百名师生通过腾讯会议线上参加,共同聆听了李拥军教授精彩的分享。


本次活动共分为四个环节:首先由李拥军教授就法律传统继承的方法和途径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随后李拥军教授针对线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答;接下来由汤善鹏教授和丰霏教授作为与谈人发表自己聆听完讲座的感受,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由庞正教授对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概括。


环节一:主题分享

李拥军教授首先对法律传统继承的方法进行了阐发。他提到,“传统需要继承”作为一个一般性的命题,它毋庸置疑地具有真理般的正确性。但是,一旦涉及法律层面,这一表述及其背后承载的内容就变得复杂了。事实上,从清末修律以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更多的是在改造传统、学习西方的道路上进行的。因此,今天当打开我们的教科书时,无论是法理学还是部门法学,满眼地都是西方的法律制度及其理论,当我们学习中国法律史时,很难发现其中的内容与我们现在的法律或法制有什么关系。李拥军教授认为,“批判继承”的传统方法毕竟还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原则,无法说清具体如何继承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李拥军教授提出借用冯友兰先生的抽象继承法、徐复观先生的高低次元传统划分法来分析法律传统的继承问题,站在“创造性继承”的立场上,以更为具体的方式回答法律传统如何继承的问题,如研究“抽象继承法”视野下的法律传统继承。李拥军教授将“抽象继承法”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人性上的“共相”抽象继承与人生存方式和社会运作逻辑方面的共性抽象继承。对于“人性上的‘共相’抽象继承”这一论题,李拥军教授阐释道,人性方面的某些内容是它们共同的要求,是任何社会维系所必须依赖的要素。对此,李拥军教授举出了“复奏与监候”和“容隐制度”两个例子:“复奏与监候”背后包含了对人的生命尊重与珍视的成分;“容隐制度”体现着对亲情的尊重、对人性的肯定,是中国法律传统中最具有可继承意义的。对于“人生存方式和社会运作逻辑方面的共性需要抽象继承”,李拥军教授认为,传统农业文明和现代工商文明在维系社会存在方面都可能要面对或处理相同或相近的问题,如“人与自然的关系”“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传统命题中的理念。李拥军教授进而对这三种关系背后的理念再进行抽象和提升,即“仁”“中”“和”“合”。紧接着,李拥军教授以刑罚和家庭法为例,指出传统法律对于现代的意义不在于它的具体形式,而在于它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与当时社会的自洽程度,即它的历史和理性。


在阐发了“抽象继承”的方法之后,李拥军教授从徐复观先生“将中国传统区分为低次元的传统和高次元的传统”的理论出发,论述了高低次元传统划分视域中的法律传统继承。

首先,李拥军教授提到,精神性的法律文化比器物性和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具有更多的可继承性。对此,他进一步作出阐释,器物性的法律文化因为社会变迁会最先最快地失去可继承的价值,而制度性法律文化,当遭遇到社会转型,也通常会失去价值。只有精神、思想、理念才具有更恒久、更普适的价值,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可继承性,诸如“以民为本”“民贵君轻”“天人合一”“家国一体”等。

其次,低次元的法律传统不是绝对没有可继承性,但必须经过高次元法律传统的“反省”。李拥军教授认为,低次元的传统对应着基层文化,它们是生长于民间的,是“百姓日用而不知的”,是自生自发的。古今基层社会生活上的共性导致了这些规范具有明显的可传承性。但是高次元的传统是精神性的,蕴含了人类的共同价值,且能够自我更新,因此它有理由成为“反省”低次元传统的标准。依照此理,经高次元传统“反省”过的习惯才可能是习惯法,经高次元传统“反省”过的风俗才可能是善良风俗。

再次,在两个传统领域内进行法律继承都要借助抽象继承法。李拥军教授指出,高次元的法律传统本身就是对具体的制度或器物进行理论抽象的结果。在低次元的传统和基层文化中,在千百年的生活实践中生长着一些纠纷解决、社会治理方面的经验。这些经验必须从日常生活中通过抽象的方式提取,使其理论化并变成一般性的知识,才能被现代的立法和司法所用。在这一方面,当下中国地方法院正在努力尝试将民间风俗引入司法的实践,这可以视为一种对法律传统继承的形式。

最后,高次元传统具有超越性的内涵,因此该视野下的法律传统继承应该是一种创造性的继承。对此,李拥军教授借由徐复观的“长江如同传统”的比喻阐述到,传统不是一味地继承过去,更不是全盘地否定过去,而是在既有的文化脉络下不断地除旧纳新、修复调试,使其与时俱进,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基于以上梳理,李拥军教授提出了法律传统创造性继承的五条具体实现路径:

其一,整体批判与局部继承的总立场,即作为整体性的法律传统是应该批判的,而继承只能是局部性的继承。对此,李拥军教授以砖瓦论生动举例,论证现代法治的建立需要从整体上对法律传统进行批判,法律继承需以否定旧法固有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为前提。但是,如果对其进行具体、微观的考察,法律传统仍有众多可继承的要素。

其二,抽象继承和具体批判的总策略,即创造性继承的总体策略是以抽象的方式继承、在具体的形式上批判。李拥军教授阐释道,一个时代的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为那个时代服务的,现代法对其应该给予必要的否定。如果提取符合人性普遍价值和社会生活一般规律的成分,那么它对于现代法就依然具有意义。李拥军教授进而以清官为例,以说明清官是为那个时代服务的,但在抽象层面背后的精神是可以继承的。

其三,将传统作为参照系,即将传统视为一个衡量现代法律优劣的参照系。李拥军教授认为,如果把传统视为一个衡量现代法律优劣的参照系,那么传统呈现给现代的自然更多是精华。将传统作为参照系,实际上是把传统作为审视和校正现代法缺憾与不足的方法。该视野下的传统不是一种作为对象的传统,而是一种作为方法的传统。李拥军教授引用并阐发了沟口雄三《作为方法的中国》当中的话语,提倡把传统作为衡量现代的方法。

其四,面向现代的自我理解和创造性转化。李拥军教授借助西方学者的相关理念,提出创造性继承既需要自我理解,还需要创造性转化。李拥军教授引用了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中的论述:要把一些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加以改造,将经过改造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变成有利于变迁的种子,在变迁的过程中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在此基础上,李拥军教授以亲亲相隐”“天下、民本的思想为例进行了阐释。

其五,借助拟制的创造和发展。李拥军教授引用了梅因在《古代法》中阐述的法律拟制的概念,主张维持法律外在形式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其原有内涵以适应现代社会需要。对此,李拥军教授引入了三个例证,《大宪章》、中国古代的人格主义与天人合一理论。

在结语部分,李拥军教授总结到,要以整体批判与局部继承为总立场,以抽象继承和具体批判为总策略,将传统作为现代的参照系来使用,强调面向现代做自我理解和创造性转化,通过借助拟制来实现传统的创造和发展从而助力现代法治。因而,此时的法律传统继承不再是一套空洞的表述,而是一个有着丰富理论内涵和具体实践指向的知识体系。


环节二:自由提问

第二个环节是自由提问环节。庞正教授表示了对李拥军教授的感谢,并对本次讲座简要谈了一下自己的看法。他提到,李拥军教授从三大板块对法律传统继承问题进行阐释,首先在法律继承问题上引入理论创新,提出“抽象继承”的范式,给了大家很多的新启发。同时,向我们介绍了“高、低次元传统的继承”两个向度,并指出高次元的传统更具有继承性。最后,李拥军教授更具建设性的指出我们现在所提倡的“创造性继承”,要从一种理念转向为更切实地、可操作地方法,提出整体评判与局部继承的总立场、抽象继承和具体批判的总策略,以及将传统作为参照系的具体的方法。

与会同学也对李拥军教授进行了提问,李拥军教授也作了细致充分的答复。

Q1:法律文化的研究应该如何对我们的中国法治带来更具实质性的推动?法理学的进步进行推动

李拥军教授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国的法治实践、中国现实生活滋养了法理学,我们要努力让法理“接地气”,将逻辑的方法与实践结合起来,并运用到实践当中,我们的法理学才有它真正的生命力。我们要坚持做到、做好与实践结合,做好实证研究,其次是坚持对基础理论进行挖掘。当然,学科之间需要相互借鉴,但首先我们要把自己的“院子”守好。


Q2:现在的我们司法制度中的彩礼返还问题,对于这样的制度与我们传统的民间法规则是不同的,老师怎么看待现有法律规定与传统低次元法律传统不同的部分呢?

李拥军教授:我们现在的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的解释是有问题的,将它当作是附条件的赠予,如果婚姻成就的就需要返还彩礼。它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所有的彩礼都是男方给予女方的,但如果在订婚时就给出了彩礼,之后男方发生过错的,按照解释需返还,但这就很不合我们的常理,它偏离了我们社会生活自生自发的秩序。


李拥军教授对大家所提问题进行耐心的回答,他认为传统对现代的影响时自生自发的、无意识的传承,而法律继承应该是有意识的,对于有用的东西我们要创造条件去继承,而判断是否有用的第一标准,是看其是否符合人类共同价值,传统的东西之所以能继承是因为其在抽象层面存在符合现代的东西,即价值上相同。


环节三:与谈人交流互动

第三环节为与谈人交流互动环节。汤善鹏教授、丰霏教授对于此次主题分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汤善鹏教授表示,李拥军教授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非常深入,将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的中国法治有效联结起来并进行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方向。与此同时,汤善鹏老师也提出一些自己的疑惑和思考:一是,从冯友兰先生的“抽象继承”的角度来讲,如果把整个抽象继承的内容或者动因归属于人性上的“共相人生存方式和社会运作逻辑方面的共性,那我们要怎么样去理解“继承”这个概念?它是否只是属于一种一以贯之的延续问题?二是如果我们将现代对传统的继承定位为抽象继承,将一个个案或者制度抽象成思想或精神理念后,我们在哪一个层次上面讨论继承的问题?三是我们所说的继承,是一种群体的文化现象,还是一种政治现象?四是中国古代传统有许多值得借鉴和继承的东西在一些争辩性的理念当中,我们要怎么去进行选择?


丰霏教授谈到,李拥军教授的研究路径及切入视角非常具有启发性和学术范式意义,从抽象继承法和“高、低次元传统的继承”搭起了一个我们传承法律文化的方法论,也提出了一些列的具体途径,体现了我们法理学者在制度研究当中的反思和抽象的能力,值得我们所有在场的学人和同学们学习。同时丰霏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疑问:一是为什么是选择抽象继承?为什么不是抽象移植呢?二是在制度与社会的自洽之中,我们如何判断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之间的差别?三是如何处理好高次元的传统”低次元的传统”之间的关系?高次元的法律传统与现代的法律文化会否更有冲突?

其后,李拥军教授对两位老师的提问进行了回复。


环节四:总结概括

讲座最后,庞正教授谈了几点自己的思考:李拥军教授的讲座贡献了很多自己的思考,为我们揭示法律继承深层次的见解,指出法律继承的两个面向一个是现象层面的法律继承,另一个是行动层面的法律继承。现象层面的法律继承上,法律继承是必然发生的,法律继承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哪一个更具有决定性值得我们一起去思考。但无论如果,我们必须尊重法律继承的客观问题必然性问题,这是由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与连贯性所决定的。

庞正教授再次对李拥军老师今日的分享表达了感谢,认为本次讲座体现了李拥军教授对于传统法律文化方面问题的深入研究和睿智思考,对于各位老师和同学们今后的研究思路和方法都颇有借鉴意义,并对各位老师和同学们的积极参与表示感谢。同时,衷心期望李拥军教授能够再次莅临禁漫天堂 进行主题分享,也希望有机会能与线上各高校师生进行线下的交流。至此,讲座圆满结束。


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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