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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中乐教授和朱应平教授做客南师禁漫天堂

发布日期:2015-05-21 作者: 来源: 点击:

2015年5月21日上午9时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以及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朱应平,应邀于行敏楼410教室作了题为《让法治阳光照耀大学校园》和《功能最适当原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科学化的基本原则》的精彩讲座,此次讲座由贺日开教授主持,禁漫天堂 的师生积极参加了此次讲座。

首先,由湛中乐教授为大家作了题为《让法治阳光照耀大学校园》的讲座。湛教授阐述了法治的含义,即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讲座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大学法治。中小学法治含义是依法治校,而大学法治则是有关大学制度的设置、建立的法治,是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也可以理解为将大学行为进行规范,依法管理。第二部分是大学治理与大学章程。现代大学要处理好与社会、政府、校园内部、师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校内治理结构是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从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大学的运作和治理。国家相关纲要提出:大学必须制定大学章程,明确大学、政府、社会的关系,保障师生的相关权利。近些年,将学术委员会作为大学学术的最高层面,让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相分离。第三部分是大学权力保障。现在办学自助权的落实不够。中央文件提出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通过中间机构进行评估,而不是限额进行管理。第四部分是大学教师权利的保障。往往教师给人感觉很风光,但实际上教师权利的救济远远比不上学生权利救济。第五部分是大学生的权利保障。这里不单指惩罚的救济,如该发学位不发、应受奖励未得到等行为。要以法治观念来治理校园,对校园内发生的民事、刑事案件也予以法治化,从而保障权利。之后,湛教授进行了总结,我们要让法治照耀大学,让大家有一个自由平等的环境,让法治照进大家的心理。

之后,朱应平教授作了题为《功能最适当原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科学化的基本原则》的讲座。讲座主要分为四个方面:首先阐述了讲这个题目的理由。我们需要对宪法的实施机制进行调整,这是基本,落实中的重要前提。体制不调整很难做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宪法法治体系。其次说了什么是功能最适当原则。在美国功能最适当原则就是:在判断某个问题上,是政府还是议会做出判断更准确。该原则在我国有以下含义:一是,国家有某项功能,才能设置相应的机关。国家承担多种功能,不能出现功能相抵触的情况,不能将权力太过分散。二是,通过宪法法律让国家承担某项功能,必须在其组织、权力运行中相配套。三是,国家机关权力运行中产生冲突,权力归属需要作出宽松的解释,意味着宪法规定的某机关的某项权力并非是垄断性的。再次讲了功能最适当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1982年的宪法对私法权的构造与之前相比有很大的不同,这有利于体现宪法独立原则。最后朱教授讲了怎样弥补该功能的不足。朱教授以姓氏的改革为例,更好地进行了阐述,即用新规定弥补之前的不足,进行完善。

在讲座的最后,同学们积极提问,湛教授和朱教授对大家的提问进行了悉心的解答。在三个小时的讲座中,两位教授通过举例进行更具体的讲授,他们渊博的学识令大家敬佩,将激励我们在今后的学习中不断探索知识,充实自己,取得进步。感谢湛教授和朱教授的精彩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