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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教授做客南师大禁漫天堂

发布日期:2015-06-20 作者: 来源: 点击:

2015年6月19日下午2点30分,中国人民大学禁漫天堂 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应邀于行敏楼410教室作了题为《大数据时代的民法变革》的精彩讲座。此次讲座由眭鸿明教授主持,禁漫天堂 的老师和同学积极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的伊始,杨教授向大家介绍了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最高法和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学界学者积极参与讨论,进行编纂工作。但是编纂工作难度大,我们需要处理好以下问题:债法总则和人格权何去何从?婚姻法和收养法是繁是简?继承法怎样修改?合同法和债法总则的关系?对于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进行探讨,集思广益。

之后,杨教授与大家回顾了民法的发展历史。在工业1.0时代,出现了《拿破仑民法典》;工业2.0时代,扩展了有形物的理解;工业3.0时代,对于互联网是否是“物”,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工业4.0时代,民法要解决数据属性和权利的问题。纵观民法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民法的发展与工业革命紧密相连,及时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在工业4.0时代,即大数据时代之下,民法发生了以下变化:一、民事主体上,如何认识网络平台以其与以往民事主体的区别。二、客体即“物”概念的界定,对于数据在民法上的属性这一新问题,杨教授认为数据是隐私权,但个人信息应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的信息权,属于人格权的内容,因为数据与个人信息权是有区别的。而对于数据的属性,有人主张是物,有人主张是知识产权。三、权利方面,及个人信息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第12条,实质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体问题上:《合同法》对网络交易没有规制,杨教授认为网络交易中提出的交易规则应赋予其习惯法的地位,制定民法总则要有法源的制定。目前,我国的家庭法和继承法落后,数据财产和互联网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影响,网络电商的属性还需明确,杨教授认为网络店应属于不动产,可以继承。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杨教授主张遗嘱应具有最高的效力,电子遗嘱目前无效,但打印遗嘱不被法院认为是手写遗嘱,密封遗嘱亦应得到认可。

最后的交流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提问,杨教授耐心解答。这次讲座中,杨立新教授介绍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讲解了大数据时代下民法需要处理的问题,引发大家深入的思考,对我们之后学习、研究工作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