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下午,吉林大学禁漫天堂
刘晓林教授应邀做客禁漫天堂
,在行敏楼434会议室以《传统刑律中的“行为”与“结果”》为主题作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禁漫天堂
汤善鹏教授主持,李洋副教授、吴欢副教授参与评议,近百名学生到场聆听并参与讨论。

讲座伊始,刘晓林教授通过列举社会生活和法律史上的若干生动事例指出,对于事物的分析与评价应着眼于整个发展过程而非某个节点或片段,从长久演变中掌握其发展轨迹、方向与逻辑。本次讲座旨在以《唐律疏议》为中心,探讨传统刑事立法中“行为”与“结果”的表达方式、转变轨迹及其逻辑。具体而言,将从“杀”与“死”这两个《唐律疏议》常用词入手,依次探讨“杀”与“死”在法典中的分布与特征、“杀”与“死”作为立法语言的含义与用法、“杀”与“死”重合表现的罪刑关系,以及“死”比附“杀”定罪量刑的逻辑及其渊源等问题。
在讲座过程中,刘教授通过表格的方式详细展示了“杀”与“死”在唐律中出现的频次与分布情况,从而明晰了作为立法语言的“杀”与“死”所表达的“行为”“结果”“刑罚”等含义,由此得出唐律中“行为对象死亡即指向杀人犯罪”的立法逻辑。进而,刘教授通过秦汉律与唐律的对比,阐明了唐律的立法主张已然从秦汉律“杀就是死,死就是杀”演变为“杀就是死,死并非杀”,这表明在立法发展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逐渐具有了定罪量刑的独立性价值,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逐渐强化,这是刑事立法进步的产物。

在互动环节,数位同学就《唐律疏议》的民间传播与适用情况、可否从“杀”与“死”的词性视角展开对传统刑律“行为”与“结果”的探讨、如何对待法律文化交融过程中的中西方差异以及法律史学习中个人兴趣与研究可能性的冲突等问题向刘晓林教授请教。刘教授耐心地为同学们答疑解惑,还结合自身学习、研究经历为同学们提供了值得参考的学习与研究方法,并以“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鼓励同学们勇于进取。

在评议环节,吴欢副教授表达了对刘晓林教授专注唐律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的由衷敬佩,进而从立法语言的研究方法、深入细致地研读史料和开放包容的研究视野三个方面引导同学们深入理解本次讲座的精髓。

汤善鹏教授在学术总结时强调指出,同学们要特别学习刘晓林教授“板凳甘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的学术精神,始终秉持科学、耐心、严谨的学术研究态度,在各自专业领域做出扎实可靠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