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5日晚,禁漫天堂
校庆120周年暨禁漫天堂
20周年院庆系列讲座之“刑事法理论与实务前沿”讲座通过腾讯会议的方式在线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由禁漫天堂
教授王彦强老师主持,邀请了北京大学禁漫天堂
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江溯老师作专题主讲,禁漫天堂
副教授刘涛老师、苏州大学王健禁漫天堂
副教授庄绪龙老师参会与谈。线上有数百名来自科研院校、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及青年学生参会学习交流。

王彦强老师首先代表禁漫天堂
对此次专题主讲人江溯老师以及参会与谈的刘涛老师和庄绪龙老师表达了感谢,对所有线上听众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本场讲座的大致内容和流程。


在正式的专题汇报中,首先,江溯老师介绍了关于权利行使的概念来源和不同类型,以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特征,对相关内容的含义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随后,围绕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就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进行了一个详细的梳理:第一,在构成要件要素层面。如果行为人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那么这种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恐吓”的实行行为,故而排除敲诈勒索罪成立,即便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明显超出了一定范围,但因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排除了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的犯罪故意,故而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在违法性层面。如果行为人行使的权利属于自然债务,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的原理,也应当认为这种权利行使会阻却违法性,从而排除敲诈勒索罪的成立;第三,在罪责层面。如果考虑行为人的主观上的非难可能性,可以从道德权利方面入手,比如在一些敲诈勒索案件中,如果存在着被害人过错,且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非难可能性,那么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罪轻或者无罪的处理。





在专题讲座中,江溯老师将学理观点和实务案例充分融合,生动形象并极具体系化地梳理阐述了权利行使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问题。
在与谈评议阶段,首先,刘涛老师结合江溯老师的专题报告,分享了自己关于“权利行使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的想法:首先可以通过分析“以恶害相通告”中的“恶害”是否属于行为人行使的权利范围来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此外,对于行为人的“漫天要价”行为实际上可能是一种打开交易的“倡议”,但是这样的行为可能并没有直接剥夺或限制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在这样的协商领域,司法机关的介入可能更要保持谨慎和谦抑。随后,庄绪龙老师结合自己的实务工作中的经历,围绕讲座的主题展开了进一步的探讨:第一,以“黄静敲诈勒索案”为分界点,现阶段的司法实务界对于类似的敲诈勒索案在认定上已经更倾向于作无罪化处理;第二,在自然权利方面,这种不受法律直接保护的权利可能仍具备客观的权利基础,所以为契合权利基础的宏观背景,在构成要件阶段仍需要作出罪化的思考。第三,在道德权利方面,需要对相关概念作以清晰的界定或对道德权利行使范围进行明确的限缩。最后,王彦强老师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思考:在认定权利行使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时,从行政性质权利到道德权利,不同的权利行使可能存在类型化的分析空间,并且随着逐级递减,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




随后,江溯老师对三位老师交流提问进行了回应:首先,对于刘涛老师提出的在两个行为阶段上对权利行使进行出罪化认定的观点,江溯老师表示十分认同。其次,对于庄绪龙老师在道德权利的理解和作用力方面,江溯老师认为道德权利的包含范围方面可以更为宽泛,但是对于道德权利的作用力却需要更为谨慎保守。接着,对于王彦强老师提出的不同权利对敲诈勒索的影响,江溯老师认为这个观点十分具有价值,后续会继续展开研究讨论。最后,江溯老师对于其他参会师生提出的问题也进行了悉心解答。
讲座最后,王彦强老师结合江溯老师的专题讲座,以及两位老师的精彩评议,进行了简要总结,并鼓励在线参会的同学们,要注重学习三位老师展现出来的问题意识,行文的逻辑性,以及类型化的思维方式,将这样优秀的经验融入到自己的学习生活之中。最后,王彦强老师再一次对江溯老师以及参会与谈的刘涛老师和庄绪龙老师表示了衷心的感谢。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图|高翔宇
文|朱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