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日19:00—21:00,禁漫天堂
校庆120周年系列讲座之“见仁见智与盲人摸象:‘150碗熟肉案’的实体、程序、证据三维”于行敏楼434会议室通过线上与线下并行的方式举行。本次讲座由禁漫天堂
副教授马丁老师担任主讲人,禁漫天堂
教授崔拴林老师与禁漫天堂
讲师强卉老师作为与谈人,由研究生和本科生参与讨论。本次案例研讨讲座以“150碗熟肉案”为中心,从多个角度分析研讨,使参与者受益匪浅。

首先,马老师对“150碗熟肉案”的案情进行介绍。由马老师的讲解可知,原告邵某向被告“毛妈妈土特产”购买3份扣肉后又买入150份,随后以被告产品为“三无产品”将其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熟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8条与《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19条,判决被告退回原告的货款,并支付原告十倍赔偿。被告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接着马老师通过极目新闻对原被告方的采访进一步揭开案件的争议焦点。原告方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解释,并称“毛妈妈土特产”不是两三个人的家庭小作坊,而是有一定规模的加工生产企业。被告方辩称法定标识义务仅限于“采取适当的方式”,并未苛求须以张贴标签的方式进行,而且标识案涉产品实质上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并认为原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之后马老师展示了他所搜集到的补充信息,包括被告的生产地环境、线上经营账号、申诉视频、该案后的产品包装、营业执照、购买特别说明、天眼查上的信息、团队状况以及原告的订单截图、先前打假的有关信息等。

接着,马老师邀请同学们进行探讨。王誉涵同学认为认为从生活经验来看,消费者在购买与案涉产品同类的产品时,往往会预料到它的质量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因而会接受它存在的瑕疵。而本案法院的判决的惩罚程度超出了大众的预期。因此,法院在裁判时或许可以考虑采取其他的解释路径使得最后的判决结果更符合一般人的预期。王一词同学就职业打假人的正当性展开阐述,她认为原告邵某是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在“欺负”不懂法的被告。沈正同学联系了郝劲松案,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合理的。一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无论是以维护正义为目的亦或以赢利赚钱为目的都是无可厚非的。

在同学们讨论之后,马老师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总结。一是该案涉及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的规制问题,并不适合法院来解决。法院不论作出哪种判决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就会使法院处于尴尬的境地,这是立法者考虑不周。马老师指出,此类问题由行政机关负责更为合理。二是情绪对人作出判断会产生重要影响,这涉及认知方面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被告王女士就是抓住了公众同情弱势群体的心理,从而引起了舆论的发酵。
之后,崔拴林老师和强卉老师分别发表自己的观点。崔老师围绕“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8条关于外包装的要求是否意味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问题展开分析,他指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食品安全认定标准是否应当采取实质要件判断法。虽然《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四项规定“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但是崔老师认为第68条的外包装说明事项并非此处的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最终崔老师得出结论,鉴于被告的产品质量情况比较稳定,本案不应当以外包装不符合要求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强老师则从三个方面提出问题来引导同学们思考:一是案涉产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只有当该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时才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68条的外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因此判断该熟肉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是非常必要的。二是被告是否有违法的故意。被告之前在产品上是贴过标签的,但这次却没有贴,那么就可以推定她是知法犯法。三是原告邵某是否属于消费者。如果认为原告不是消费者,这意味着购买数量过多时他不是自用,那么就不是消费者。显然这个推论是不合理的。最后强老师强调,在进行推论与概括时需要多方面的推敲。


最后,马老师就本次讲座做出总结。本案的问题是模棱两可的,不同的立场来看待就会有不同的观点,再审法院无论作出何种判决,都难以彻底解决此类问题。马老师强调法律问题的背后是生活问题,只要生活中出现诸如此类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争议。
(供稿人:2020级本科生郑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