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1日下午,禁漫天堂
120周年校庆暨禁漫天堂
院庆系列学术活动“什么是法律人”讲座于线上成功举办。本次活动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禁漫天堂
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景辉老师担任主讲人,由禁漫天堂
院长方乐老师主持,来自全国高校禁漫天堂
数百名师生通过腾讯会议参加线上会议,共同聆听了陈景辉老师以“什么是法律人”为主题的精彩分享。
活动分为四个环节,首先陈景辉老师对“什么是法律人”这一话题进行了分享;随后陈景辉老师对针对同学们在线上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回答;接下来两位与谈人老师分享了自己聆听完讲座的感受,并就问题发表看法;最后主持人方乐老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概括。

在第一个环节中,陈景辉老师首先介绍了明确法律人这一概念的重要性。法律人是法学教育的目标,也是禁漫天堂
教师们的职责。对于法律人的标志,陈景辉老师对以法律人思维标准、掌握专门法律知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作为判断标准的三种观点进行一一批驳。对于法律人思维,陈景辉老师提及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不存在法律思维,不存在专门的法律人,法律人与普通人之间不存在界限)与复旦大学禁漫天堂
孙笑侠教授(存在法律思维,法律人与普通人之间是有差别的)的争辩。陈景辉老师表示部分同意苏力老师看法,认为法律思维并不是定义法律人的标志。因为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并不是法律人专属的法律思维,法律人所使用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普通人所使用的方法是一致的。对于掌握专门法律知识这一标准,陈景辉老师认为掌握法律是成为法律人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法律人这个称呼,总是与特定的“期待”有关,法律人总与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相关。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这一形式定义标准,陈景辉老师提出法警、法学教师算不算法律职业的反问,明确这一形式标准也无法定义法律人的概念。

在明确法律人概念存在模糊的基础上,陈景辉老师反思法学教育是否出现问题。陈景辉老师对于法学教育必要性提出三个问题:学的完吗?需要专门学吗?学到的东西够/有用吗?目前实在法体系的丰富庞杂、新法的层出不穷导致我们无法完全学习掌握;绝大多数的语言文字的含义,国民教育即可完成,部分法律专有名词和概念,可自行依赖《法律词(字)典》获得澄清;书本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法律与规范的社会生活都存在落差,法律的恰当运用还需要其他知识。

面对这样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陈景辉老师尝试假设法律人的基本角色。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公共判断标准,法律人是一个社会公共判断标准的应用者。进而,我们可以在一个社群中划分两种基本类型:法律的应用者和法律的针对者。法律人就是法律的应用者,法律的针对者是运用法律针对的其他人,亦或民众。法律中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两种形式,行为规范是针对行为人,裁判规范是针对裁判者。所有的行为规范都是裁判规范,但裁判规范不可能是行为规范,因此,所有的规范都是法律规范,所有的规范都指向裁判者。法律人作为社会重大利害关系的判断者,必须慎重,应以法律的判断取代个人判断。

在明确法律判断的重要性后,陈景辉老师给出了自己关于法律人的定义标准:必须依据法律做出判断。以法律判断取代个人判断,这也是教义学观念的内涵。陈景辉老师认为这里的法律仅指实在法,是本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教义学观念,不能挑战/怀疑/批评/反省实在法。教义学是不反省本学科基本前提的研究。要树立受实在法拘束的教义学观念,这样法治才能从中发展而来。那么,法学教育的必要性是什么呢?陈景辉老师认为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受实在法约束,以法律的判断取代自身的判断。法学教育的典型失败是培育出懂法的“法盲”。陈景辉老师认为法学教育的第一课是刑法总则,因为刑法是最严酷的法律,更能让人明确法律判断的重要性。此种情况下会出现另一种困难,教义学观念值得让学生花费四年学习吗?

要明晰这个问题,陈景辉老师认为要明确法律的含义。法律的含义不等于法律的字面含义,依法裁判与依法条裁判存在落差,从天津赵春华气枪案我们也可以窥见一二。法律的含义不完全取决于法律的字面含义。由此陈景辉老师提出了法律人应当具有的第二个观念:教体系学观念。法和法体系是互换性的概念,体系性是法律的核心特征之一,受实在法拘束等同于受实在法体系拘束。对于体系性的概念,陈景辉老师做了正反两个方面的区分,正面讲是个体的含义受制于整体,反面讲是离开体系,个体不可能获得正确的理解。体系性形式上要求我们位置决定含义,如刑法分则的罪名都应受到刑法总则的拘束。体系性实质上体现在价值决定意义,表现为基本原则的价值能够填补实在法漏洞。法学教育也应当让同学们掌握法的体系性,这也是内行和外行的区别。陈景辉老师回溯法学教育的第一课,现有的“法理学”是抽象版法学导论,满足体系性要求的是民法总则和刑法总则,所以陈景辉老师认为更能满足教义学观念的刑法总则更应成为法学教育的第一课。

层层分析之后,陈景辉老师分享最后一个问题:法律人的专横可能。体系性是法律人的专业槽。形式可能性和实质可能性都具有多种理解的可能性,这就造成了法律的开放性,从而引发了被专业人士不当使用谋取不当利益的可能。这种情况下,教义学观念成为挑战,法律人不再受到法律拘束。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成为法学教育的必修课,是解决法律无法限制的唯一方案。陈景辉老师总结分享内容,希望大家树立教义学观念和体系性观念,教义学观念的树立决定了法治的获得情况,这也是我们工作的意义。

第二个环节为线上交流互动环节,同学们与陈景辉老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陈景辉老师对同学们的困惑进行了耐心的解答。
王昕同学提出,教义学是为实在法秩序而服务,在解释法律和体系化的过程中会用到一些法学方法,那么法学方法论是否具有普适性?陈景辉老师认为法学方法论没有普遍性,我们当然可以从法教义学抽象出共同的东西,比如推理的类型、解释的类型,但是这种共同的内容是空洞的。因此只存在具体的法学方法论,即某部门法的方法论。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无法适用在刑法领域,类比推理只能适用在民法领域而不能适用在刑法领域。
孙秋玉同学提出规则化的法律职业伦理与日常浅显道德相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陈景辉老师认为法律人的道德伦理和日常道德要求不存在高低之别。法律的体系性意味这法律人的工作努力有可能会改善法体系。如果机械遵守法律,有可能遵守邪恶的法律。但是如果法律人的观念包含体系性,努力使法律变得更好,那么不会存在这种可能。

针对梁家铭同学提出的体系化与法典化的关系问题,陈景辉老师认为有些体系性可以法典化,但有些体系性无法法典化,只有价值完备的体系性才可以法典化,一个法典具有价值完备的体系性意味着无须从宪法获取正当性。
针对法典化与法治现代化的关系问题,陈景辉老师认为法典化和单行法不存在顺序上的先后,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对于没有完备价值的部门法,一旦法典化丧失了价值的开放性。如行政法一旦法典化,行政机关可以不诉诸宪法就拥有了自足价值,运用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可以摆脱宪法拘束。
接着进入到第三个环节。庞正老师首先对陈景辉老师的行政法不能法典化的观点进一步进行解释,行政法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化,两者无法分割,一旦分割行政法不受宪法约束。对于本次陈景辉老师分享的内容,庞正老师提出了“两个同意”,法律的思维方式不是法律人独有的,只要是人,就应具有这样的思维方式;对法律人的要求不是技术上的要求,也不是知识上的要求,而是规范性要求和价值性要求。庞正老师同时明确了“两个强调”,法治不是法条之治,是法条背后的法教义之治;法教义不等于实在法本身,而是指实在法中的教义。值得注意的是,实在法是体系,而不是某个法条。最后,庞正老师提出了“一个问题”,体系性要求中蕴含的价值要求,是否意味着对法教义学的背叛?陈景辉老师表示激烈反对教义学等于法条主义,但又不只基于实在法,很多对法教义学的批评针对的是坏的法教义学,最好的法教义学是带有价值的。价值有可能是对法教义学的背叛。价值包括理想价值和非理想价值,非理想价值是从实在法现有规定中寻找最能匹配的价值,而理想价值在实在法中没有根据。有些法律从法条本身来看是邪恶的,但是通过体系性可以纠正,如美国民权运动中将种族问题调整到种族平等之中。我们必须关注价值必须是实在法中的价值,否则将会与法治背道而驰。

而后,陈辉老师提出了四个问题,体系性观念是不是一种体系性思维?教义学和体系性能否成为法律人的独特性?独特性是否只体现在法律职业伦理上?如果独特的专业的都是重要的,那么法律推理和法律逻辑是否也有专业和不专业之分?陈景辉老师认为体系性观念能否被称作体系性思维,取决于对法律思维的定义是什么。体系性观念的重要性低于教义学观念,法律人的核心标志是教义学观念。教义学观念的独特性不一定来源于法治,而是教义学运用的观念来自于法治指引人们的一般行动,教义学与法治有先天的亲缘关系。独特性和专业性的判断具有个体差异,我们所讨论的标准都是基于法学而做出的。

讲座最后,主持人方乐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要概括,指出陈景辉老师围绕着“什么是法律人”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进行了非常体系化的讲解,建立了两个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标准:法教义学和体系性标准。陈景辉老师的观点与南师法学教育非常契合,在今后法学教育过程中,我们将不断强化这两种观念。但不管是法教义学和体系性,不能简单理解,否则会滑向我们讨厌看到的极端。本次讲座不仅体会到了陈景辉老师知识的丰富性,也感受到了人文主义的情怀,并对本次讲座交流的丰富性和互动的热烈性给予了充分肯定。至此讲座圆满结束。

傅情龙/图
张晓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