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交流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它是在特殊的两岸政治关系条件下的民间交流活动。因公赴台交流必须经过报批程序。
赴台申请应在赴台前2—3个月由学校上报江苏省台办。赴台时间一般控制在7—10天;从事教学、短期研究的不超过4个月;从事科研合作一般不超过1年。申请赴台的人员要向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
(5)赴台经费支出的渠道(使用科研经费的申请人,须请相关部门处级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
(6)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1)台方邀请函(不得出现“中华民国”、“ROC”、“全国”、“中央”、“民国纪年”);
(2)在台活动日程安排(不能有“自由活动”,参访地或单位要明确,不能笼统地讲参观、访问);
(4)如果是分散邀请,需提供大陆其他同行赴台人员名单;
(5)如果是参加学术研讨会,需提供将要提交给研讨会的学术论文摘要,该论文摘要须先经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相关领导审查并签字盖章;此外,还需提供会议主办方出具的会议声明;
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印发请示文。赴台人员还须另外填写“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学校组织部网站下载),再前往学校组织部(仙林校区厚生楼5楼),办理政审手续。学生无需办理政审手续。
(2)备案表(4份,其中1份须本单位党委书记在“单位意见”栏签字、盖党委章)。
材料齐全后,由学校上报江苏省台办,省台办再根据情况上报国台办。
赴台任务批件签发之后,赴台人员去省台办领取并向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提交复印件,再前往市公安局办理赴台通行证。需交验的材料和证件:
赴台人员回校后,请及时到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报到,赴台通行证交由学校保管。
按照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交流活动结束后要提交访问总结的要求,我校人员访台结束后一个月内要将访问总结交到学校港澳台办公室,并由学校上报江苏省台办。否则,将影响到学校今后赴台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