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流程:将下列材料准备齐全,送交随园校区200号楼107室。
(1)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表格);申请需由本人所在院系分管外事工作领导签字、盖章(正处级干部需主管校领导签字);使用科研经费的申请人,须请相关经费管理部门处级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如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学科办等)。
(4)简历(含出生地、职称、最后学历、学术成果、近两年出国境情况、具体联系方式)。
(6)如参加国际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言或发表论文,请提供发言稿或论文的中文摘要。
(7)如户籍不在本省,需提交人事处出具的在职证明(写明“其是我校正式员工,档案由我校保管”)。
(8)经费预算明细。
所需材料:报批表1份、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4份,其中1份须本单位党委书记在“单位意见”栏签字、盖党委章)。
填写1份《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在国交处领取)。
(1)赴港澳任务批件(双跨团组提供任务通知书、任务确认件)原件。
(6)2张二吋、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软光纸近期照片。
(7)填写《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
1.赴港澳通行证拿到后,如费用由学校相关经费支出,需办理审批外汇的手续。在国交处网站下载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预算申报表”,按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填表(2份)。经国交处、财务处批准后,至财政厅批汇,办理相关手续。
2.回国后,需尽快备齐相关票据,填妥表格,到国交处审核,经财务处批准后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于2007年4月印发了《江苏省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颁发、管理办法》(苏外照[2007]270号),对因公证照的保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请各位老师回国后将赴港澳通行证及时送交至国际交流处保管。
(注:如需到省财政厅批汇,省财政厅要求在指定单位购买机票。相关信息请登陆省财政厅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