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由南师大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代理的聂某逾期货款纠纷案在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开庭,我校法院志愿者费翔同学积极为原告维权,追回了7200元货款。
在2014年12月6日,在南师法援走进佳邻美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时,接待了当事人聂经理。在场的志愿者认真记录下案情,将案件汇总反馈至法援后,中心指派了费翔同学为此案代理。
费翔同学接到任务后,迅速和当事人联系,详细分析了案情:2012年初期南京洪丽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嘉鑫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立贸易关系,双方约定交付方式为通过快递将货物交付于句容市嘉鑫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结算方式为对于每笔交易收到南京洪丽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将货款汇至其公司银行账户。起初几笔交易,句容市嘉鑫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均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是,2012年6月27日,句容市嘉鑫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告向南京洪丽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所购价值人民币5400元货物与2013年4月24日所购价值人民币1800元货物,在南京洪丽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后,句容市嘉鑫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均未依约向其支付货款。两次共计货物价值人民币7200元。为此,南京洪丽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多次向句容市嘉鑫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催收,但其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至今。为维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费翔同学向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并在2014年12月15日立案。
在庭上,费翔同学为原告了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72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15日)计人民币571.95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最终在费翔准备充分,条理清晰,证据充分翔实的辩词下,法院最终对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律之手,援助你我”的宗旨,为越来越多的人服务!
这次代理案件的胜诉,大大鼓励了南师法援的志愿者们,从前期的社区案件采集,到和当事人积极探讨,再到法庭上据理力争,无不体现了南师法援志愿者的傲人风采。而南师法援也会继续秉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