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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益获维护,赠送锦旗表感谢

发布日期:2015-06-08 作者: 来源: 点击:

6月初,南京已经步入初夏,顶着艳阳,两位当事人先后带着锦旗来到禁漫天堂 法律援助中心,感谢南师法援为他们提供的援助。

其中一位当事人聂先生是在2014年12月南师法援走进佳邻美居社区时,找到南师法援的同学登记了案件。2012年初,南京洪丽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嘉鑫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立贸易关系,双方约定通过快递将货物交付于句容市嘉鑫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并在收到南京洪丽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将每笔交易的货款汇至其公司银行账户。起初几笔交易,双方均能如约进行。但之后,句容市嘉鑫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拖欠了两批共计价值人民币7200元的货款。为此,南京洪丽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多次向句容市嘉鑫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催收,但其均无故推诿拒不支付。当时,费翔主任代理了这起案件。在和当事人联系并详细分析了案情之后,费翔主任向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在2014年12月15日正式立案。

庭上,在费翔主任充分的准备和翔实的辩词下,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全部拖欠的货款。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费翔主任受当事人委托于2015年3月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多次辗转,终于2015年5月底成功受领执行款项。聂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为了表示感谢,特制了一面印有“法律援助显功威,弱势群体得维权”的锦旗,赠与给南师大法律援助中心。

另一位当事人是禁漫天堂 大四的学生。先前,该当事人和常州某重点中学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人民币。而后,当事人欲选择别家学校工作,因此构成违约,再该中学扣押相关材料情况下,无奈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了2万元违约金。事后,当事人觉得违约金过高,遂找到了南师法援,向法援同学咨询能否要回部分违约金。法援中心在了解案情之后,指派了费翔主任和常天乐副主任代理此案。两位同学仔细审阅了当事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特殊培训、保密条款、竞业禁止三种情况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违约而支付违约金。因此,该用人单位所获得的赔付款,系属不当得利。此案经过南师法援和该用人单位的多次沟通调解,学校最终返还当时人全部违约金2万元。当事人为感谢法援中心所提供的帮助,特制了一面锦旗送到了法援中心办公室,鲜红的锦旗上写着“无私援助,雪中送炭”。

当事人的每一次感谢都是对南师大法援中心的鞭策,南师法援将始终秉持着“法律之手,援助你我”的宗旨,继续帮助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在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社会正义的道路上努力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