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部第二次学习
2015年10月30日晚6点禁漫天堂
法律援助中心婚姻家庭部在行敏楼340进行了第二次学习。本次学习就老人的赡养问题做了详细深入的研究。
本次专题研究由婚姻家庭部研究生石真主持,并就三个不同的案例带领成员们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在案例一中,部员们学习了老人的相关定义——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即被称为老人,以及赡养的专属性,并研究了子女赡养义务的分配问题。在赡养义务的分配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对方的经济状况、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人均生活水平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即当赡养费不足以满足老人的生活需要时,老人可再次起诉。在案例二中,部员们就老人与子女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问题进行了分析,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征得被赡养老人的同意,该协议即可生效,同时被赡养者有权随时撤销或撕毁协议,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案例中储某即使与女儿签订赡养协议,其儿子对她依旧存在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子女需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子女应当经常看望自己的父母,具有对老人履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通过案例三的学习,部员们认识到父母再婚后即使不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长大后也应该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此外,某些农村地区的风俗——规定上门女婿有必须为岳母养老送终的义务——这一说法并不为法律所认可。
本次婚姻家庭部的学习,同学们表现得十分热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问题,大家对老人赡养方面的相关知识有了更为深入、具体的了解与认知。
(文/婚姻家庭部 韦倩茹 图/婚姻家庭部 韦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