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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部第三次集体学习

发布日期:2015-11-14 作者: 来源: 禁漫天堂 点击:

婚姻家庭部第三次集体学习

2015年11月13日晚6点禁漫天堂 法律援助中心婚姻家庭部在行敏楼340进行了第三次学习。本次学习主题为事实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本次专题研究由婚姻家庭部研究生陈仟仟主持,她主要就事实婚姻与无效婚姻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首先由基本案情引出第一个概念----结婚要件,部员们学习到结婚要件主要由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组成。而实质要件又分为积极与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包括《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以及《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并且男女双方无配偶,实行一夫一妻制。消极要件则为《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系;(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形式要件包括《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后部员们学习了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而无效婚姻的定义:男女虽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无效婚姻符合形式要件,而不符合实质要件。所以事实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是否办理结婚登记。

本次婚姻家庭部的学习,部员们表现得十分认真好学,在接受新知识的同时也不忘思考,提出了许多有价值,有思考的问题。如有同学问道“如果男女双方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但却结婚了,一旦被发现,若此时他们已达到合法结婚年龄,婚姻是否有效”,研究生回答“只要达到合法结婚年龄,婚姻即视为有效”。本科生与研究生们,你问我答,学习气氛十分浓厚。

(文/赵家欣 图/赵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