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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部第四次集体学习

发布日期:2015-12-01 作者: 来源: 禁漫天堂 点击:

婚姻家庭部第四次集体学习

2015年11月27日晚5点30分禁漫天堂 法律援助中心婚姻家庭部在行敏楼340进行了第四次学习。本次学习主题为遗赠扶养协议。

本次专题研究由婚姻家庭部研究生姜瑜主持,她主要就遗赠扶养协议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首先简单解释了中国老龄化现状,然后由第一个案例引出本次学习的主题概念——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部员们围绕这个主题,通过五个案例的学习,知道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哪个具有优先效力: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五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

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

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第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

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二)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三)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四)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六)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成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签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之后姜瑜同学为大家普及了以房养老的政策。

本次学习大家积极认真,勤思考、勤做笔记。学习过程中,大家讨论积极,提出了一些问题,如:遗赠扶养协议与赡养协议的区别是什么?研究生学姐回答: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被限定为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且对其中一个案例的细节——谁是被告,谁是第三方,什么是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讨论。大家学习气氛热烈、学习兴致高昂、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活动获得圆满结束。

(文/周敏瑶,图/周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