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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问题探究

发布日期:2015-12-25 作者: 来源: 禁漫天堂 点击:

抚养纠纷问题探究

——婚姻家庭部第五次学习

2015年12月11日晚6点,禁漫天堂 法律援助中心婚姻家庭部在行敏楼307进行了第五次学习。本次学习就抚养纠纷问题进行了研究。

本次专题研究由婚姻家庭部研究生石真主讲,并通过对5个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带领部门成员探讨抚养纠纷问题。由第一个案例引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行为是否有效的思考。《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实施,《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虽然没有合法手续,但不能仅因为没有手续而否定长期的抚养关系。对《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关系的确认既是服民心的举动,又是对案例中忘恩负义者的惩戒。通过案例二、三的学习,部门成员们对抚养费标准及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问题进行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抚养费标准可以随物价的上涨而提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在案例四中,原告因对非婚生女的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但不能影响其生活。在案例五中,成员们对夫妻分居协议的抚养费和违约金问题进行了讨论。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使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责任的方式,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在本次学习的五个案件中,法院都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了裁判。部门成员们也都认识到,在处理抚养纠纷问题时,应本着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本次学习中成员们表现积极热情,并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学习成果显著。

文/范勇平

图/范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