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部本学期第三次学习
本次学习围绕夫妻财产分配及婚前财产公证主题展开。财产作为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继承的主要内容,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先决问题,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财产引发的纠纷问题呈上升趋势,婚前财产公证对于中国人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其实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也是有助于家庭稳定的。
本次学习中涉及的概念有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在案例一中,在凯江和毛楚婚姻关系存续的近四年期间,夫妻共同偿还5.3万元的按揭款,虽然房子是凯江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7万余元部分,应对妻子进行相应的补偿。
在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学姐对涉及到的婚前财产公证概念的讲解,让同学们明白了申请婚前财产公证的主体既可以是已婚夫妇,也可以是未婚夫妇,客体即指产权可能随时发生变动的财产,如存款,金银珠宝等。婚前财产公证具有自愿性、选择性和合法性。其对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效力,同时可以对抗知情的第三人。
通过本次学习,婚姻家庭部的同学们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以及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新鲜事物有了相应的了解。在学习中,同学们的积极提问和交流也加深了对这两者的理解。学习氛围也和往常一样,非常的活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