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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布日期:2016-06-06 作者: 来源: 禁漫天堂 点击: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禁漫天堂 法律援助中心婚姻家庭部第四次集体学习

2016年6月5日下午,禁漫天堂 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婚姻家庭部在行敏楼307办公室举行了本学期第四次部门学习,此次学习围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展开。

本次专题学习由婚姻家庭部研究生部长孙长瑜主讲,她首先就拥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做了具体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接下来,她结合三个具体案例,与部门成员们一起探讨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条件。

案例一涉及到的是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问题。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其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其监护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案例二涉及到收养关系是否可以适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问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由此可以推定在撤销监护人资格中的父母也应该是包括养父母的,继而可判断收养关系同样可以适用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案例三涉及到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及监护人资格被撤消后的恢复问题。据“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同时,“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最后,孙长瑜部长讲解了撤销监护人资格中的2个特色制度:指定临时照料人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本次部门学习氛围浓厚,成员们对案例和制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一些问题,在大家的共同讨论中这些问题被逐一解决。同时,研究生针对本科生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详尽地讲解。通过本次学习,部门成员们明确了监护人概念,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和具体情形,了解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规定。

就像孙长瑜部长在学习开始时讲到的,我们的世界还有太多的不完美,社会上还有许多的恶,健康成长的我们应该感谢、珍惜我们的普通生活,“平平淡淡才是真”。而作为未来的法律人,作为中心一员的我们,更应该尽我们所能,去保护受到侵害的弱者,维护世间的善,成为正义的使者。

图/周敏瑶 文/周敏瑶